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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000003/2021-00699 | 发文字号 | 宁教高〔2020〕56 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已经自治区教育厅2020 年第5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20 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83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普通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元需求,完善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政策体系,选拔优秀高职(专科)毕业生进入普通本科阶段学习,重新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组织领导。全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协同做好招生政策制定、计划审批、学籍学历管理、监督执纪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招生院校及对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设置标准的区内普通本科院校,根据院校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按规定的招生考试选拔程序,招收在区内高校完成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二)招生计划。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院校依据学校办学实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下达,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不得在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
(三)招生章程
1.招生院校负责制定本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实施办法、工作进程安排、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报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
2.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方案》在招生年度的上年10 月底前制订并公布本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作为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和开展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专业课基础课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条件、同分考生录取办法、学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
(四)招生宣传。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各高等职业学校应提早广泛深入做好高职(专科)升本科宣传动员工作。招生院校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报名资格审查。各生源院校负责本校应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的报名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考生学籍信息是否与报名信息相符,是否符合自治区和招生院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规定的报名条件。生源院校须将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名单在本校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由生源院校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各院校报名信息的汇总,并分送招生院校备案。
(六)报名条件。考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区属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中的应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
3.拟报考本科专业要求的专业基础课程成绩合格,且修完普通高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达到毕业标准,能够按时取得毕业资格;
4.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拟报考本科院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
5.考生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七)报名时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同期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各生源院校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之前自行确定本校学生提交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的起止时间。
(八)现场确认缴费。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确认,缴纳考试费用,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报名考试费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由宁夏教育考试院收取,收取的费用统一交自治区财政专户。
(九)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文史类(含外语、艺术、体育类):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理工类:大学英语、高等数学。文化课每门满分为150 分,总分300 分。具体考试内容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说明》。
2.考试组织。每年4 月中旬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文化课考试,划定文化课合格分数线。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成绩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考生可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方式查询本人成绩。
(十)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基本原则进行。
2.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本校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在文化课上线的考生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宁夏教育考试院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生院校按宁夏教育考试院审定核准后的录取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
(十一)入学报到。已被招生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原件到招生院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时招生院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审。
(十二)学制、学籍与档案管理
1.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实行“3 2”学制,即高职(专科)段教育3 年,本科段教育2 年。通过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入学的学生在满足单独编班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单独编班教学,人数不够的可编入本科三年级组织教学。
2.考生考前学籍档案由生源院校集中整理后,按照招生院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进入招生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由招生院校负责建立。
3.招录数据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供,招生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凭录取名册和学生高职(专科)毕业证到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办理普通本科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4.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进入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十三)毕业与就业。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并注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毕业生享受国家针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十四)学费标准。被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其学费标准与其编入年级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工作认识。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高校要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大局出发,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
(三)实施阳光工程。认真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十公开、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的招生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四)强化监督执纪。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作用,强化监管和督查,提高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和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2021 年1 月起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教高〔2011〕170 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0 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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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